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宣传
风控法务部宣 2021-04-13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为进一步深化民法典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婚姻家庭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公司职工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积极开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普法活动。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案释法


【案例1】


A对B一见钟情,强烈逼迫B:你要是不同意跟我结婚,我马上就死在你面前;B惊慌失措,只好违心地办理结婚登记。B后悔不已,该咋办法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胁迫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条件。


【案例2】


父亲将两本古籍善本赠予女儿专有。女儿离婚时,丈夫坚持这两套古籍善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女儿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案释法:


赠予时赠与人指定赠与物为受赠人专有的,为受赠人单独所有财产。


【案例3】


A为讨小三欢心,不惜巨额负债供其奢侈。A与妻子离婚时,要求妻子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20万元借款清偿。妻子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案释法:


一方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


【案例4】


A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遭到妻子嫌弃。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平均分割A的残疾赔偿款。A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以案释法: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案例5】


A为获得婚姻机会,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和不能生育的缺陷;婚后,A认为生米煮成熟饭,告诉妻子婚前疾病缺陷。妻子听后,如何维权?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案释法:


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婚前如实告知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案例6】


A为给丈夫B结婚纪念日惊喜,特以B名义订制了一套高档西服。西服到手之后,B以未经本人同意,要求退货。周春能退货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以案释法:


这是典型的“家事代理权”争议,妻子A与善意第三人为丈夫B订制高档西服,合法有效,不能退货。


【案例7】


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后该咋办呢?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案释法:


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可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或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所做申请不发生效力。


【案例8】


A嫌弃妻子B生女不生儿,非打即骂;B忍无可忍,诉讼离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B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案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A实施家庭暴力是过错方,应当少分;B请求多分财产能获得法院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9】


妻子A全职家庭主妇,负责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丈夫B寻花问柳、夜不归家。A诉讼离婚,请求B经济补偿。A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案释法:


民法典对家庭分工、对妇女权益给予特别保护,全职家庭主妇在请求经济补偿时,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10】


AB夫妻婚后未生育,爱子心切,从福利院先后收养了3个子女,疼爱有加。法律许可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以案释法:


限制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一方面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无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健康;另一方面防止出现借收养拐卖人口。


【案例11】


A系外企白领女性,受过良好教育,无违法犯罪史,独身主义者,现年35岁;拟收养一名10岁男孩。符合收养条件吗?


民法典据: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案释法:


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条件限制更加严格,有助于防止异性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可能实施的性侵害;现年35岁的A不能收养该10岁男孩。


二、总结


通过本次普法活动的开展,宣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达到增强员工法治素养,提升员工法律意识的目的,依法治企,促进法治建设,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热门推荐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