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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月普法宣传]2020年质量月普法宣传
2020-11-18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法治氛围,进一步推进以法治安进程,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全国“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定于每年9月举行,是一项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推动全面质量管理提升,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群众性、全国性质量活动。在2020年全国“质量月”期间,公司将继续在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指导下开展以“高质量发展:疫情常态化背景下的坚守与突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贯彻质量强国战略,努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一、生产者权利义务


1. 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瑕疵作出说明。


②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说明:相对应的,何为“合理的危险”,例如:剪刀和刀片虽然能对人和物都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是符合产品本身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功能性需要的,因此这样的危险是合理的)


2. 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特殊产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标识、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②普通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本身易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经营者权利义务


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引起误导的做法


4.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 销售商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此种情况由上游供应商或生产商所导致,则销售者在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后有权向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6. 如果合同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7. 确保商品在存储、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变化,


8.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案例:消费者小明在苏宁购买一电饭锅,使用一周后电饭锅便发生爆炸,导致皮肤被烧伤入院治疗。导致电饭锅发生爆炸的原因一时无法查明,小明便可要求作为销售者的苏宁先行承担责任进行赔偿,若查明后最终原因是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则已经先行承担责任的销售方苏宁可以向生产商追究责任(若生产商经营状况较差,已经无力承担责任,则只能由销售商承担责任,因此选择经产品质量过硬、经营状况良好的生产商的产品也很重要)。


10. 对于零售业务,零售商还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到合理义务保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在刚拖过的地板上设置警示牌提醒地面湿滑、在危险区域设置围栏等)、对消费者提出的商品使用方法和其他问题做出细致回答、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对消费者主动告知商品的瑕疵缺陷消息、对经营场所内的打架等暴力行为进行制止、不销售国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如实描述商品的数量 性能 厂家名称地址和生产标准等信息以及不误导消费者等。


 


经营者责任案例:


   李桂兰与佛山市雅绅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涿州市般若建材经营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消费者李桂兰从般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购买衣柜一个,该经销商上门安装两年后李桂兰在拉开衣柜取衣服的时候,柜门滑道突然自行脱落,把原告压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涿州市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为: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置入固定物,住院一个月之久,至今治疗仍未结束,还需继续进行治疗,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由于被告(般若建材经营部)提供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将人致伤。般若建材经营部声称只愿意根据法院判决解决此事。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桂兰没有通过公安机关对涉案衣柜进行封存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无法证明雅绅家居公司生产的衣柜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


般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作为家具销售一方负有质量检查和妥善安装的义务,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雅绅家具厂作为家居生产商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雅绅家具厂提交的检验报告,只是对送检样本的检验合格,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原告李桂兰购买家具有一定的时间(购买后两年后),在使用和维护的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方对其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判如下


一、被告涿州市般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494.5元(148989.18元*50%);


二、被告佛山市雅绅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773.5元,由被告涿州市般若建材经营部(经销商)负担773.5元。


 


三、刑事责任部分(法条概要)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视情况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视情况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案例(包括单位犯罪):


中山市明发油脂有限公司、陈燕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明发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被告人陈燕珍、郭高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溢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被告人谭小兵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陈燕珍在担任被告单位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单位利益,明知其向湖南省长丰油脂有限公司魏某购入的46.79吨食用猪,油酸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仍用于产品生产,并指示被告人郭高峰安排精炼加工以降低酸价,以次充好,作食用猪油销售,销售金额逾39万余元。明发公司、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燕珍、其他责任人员郭高峰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


公安人员到被告单位明发公司调查该司向魏某购买上述猪油的情况时,被告人陈燕珍为了掩盖、隐瞒已将涉案猪油投入生产销售的事实,召集被告人陈溢华、谭小兵等人商量,指示谭小兵毁灭记录有涉案猪油生产检测数据等内容的笔记本,并指示陈溢华、谭小兵伪造涉案猪油的《理化检验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报告》《原料品质异常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编造虚假的检测时间、数据、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以应付调查。同时,经与陈燕珍商量,陈溢华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虚构其经手销售其中一批废油的事实,掩饰不合格猪油已作食用油销售的真相,企图作假证明包庇陈燕珍及明发公司。


 


审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中山市明发油脂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燕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主要作用,为该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郭高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次要作用,为该案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郭高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四、被告人陈溢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谭小兵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 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例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


2.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例如: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


3. 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例如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


4. 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例如: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


5. 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例如: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


6.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五、总结


本次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旨在提高广大员工将质量工作与自身岗位相结合的法治素质,进一步明确自身质量责任,提高法律意识;不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诚实守信、负责认真、尽全力保证产品质量才是规避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大家在今后工作中要注重积累法治知识和质量知识,将质量工作落到实处,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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